單位提出解除合同 職工同意也享受經濟補償
2013-12-23 11:09 點擊量:5223 來源:中工網——《山東工人報》
單位與職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能否享受經濟補償呢?日前,臨沭縣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因解除勞動合同是單位提出的,故依法判決單位支付職工薛某經濟補償。
2011年11月,薛某應聘到臨沭某化工廠工作,雙方簽訂了1年的勞動合同。去年10月,雙方因工作調整未達成一致,化工廠要求與薛某解除勞動合同,經協商,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薛某離職前月平均工資為4700元。離職后,薛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化工廠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今年7月,仲裁委裁決化工廠支付薛某經濟補償4700元?;S認為,解除合同是雙方協商決定的,薛某并非被辭退,單位本身并無過錯,不應支付薛某經濟補償,故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故雙方雖系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但按照上述規定,化工廠應當向薛某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法院遂判決:化工廠支付薛某經濟補償4700元。(聞銳)